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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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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公安副局長 僅認受賄4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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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晚上8時20分,嫌疑人陳旭明被法警帶離法庭押上囚車。 本報記者 攝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深圳28日電】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的深圳市龍崗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今天下午在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受審。法庭上,被指控玩忽職守致「9.20舞王大火」百多人死傷的陳旭明,否認指控。而對6萬賄賂的指控,他只認受賄4萬。陳旭明稱,賄款是自己老婆收取的,當時自己都不知情。法庭在進行了近5個小時的審理後宣布休庭,而案件結果將擇日宣判。

否認玩忽職守

 法庭審理一開始,關於陳旭明玩忽職守和受賄兩項指控即成為爭論的重點。辯方律師認為,陳旭明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其原因是,在2007年10月5日至2008年7月30日,陳所分管的龍崗分局治安科曾對舞王進行過4次公開檢查,5次暗訪以及6次督促指導派出所檢查。另外,對歌舞廳娛樂場所日常的管理,是轄區派出所的職責和義務;龍崗曾經安排的掃除娛樂場所安全隱患的行動,其中的排查和整治階段也是應由派出所和消防中隊負責;還有,取締無牌娛樂場所的行政主體不是公安分局,而陳旭明並不擁有對舞王俱樂部無牌經營活動的查處取締決策權。

稱妻收賄款

 受賄方面,據檢方起訴書指控陳旭明曾分三次收取舞王股東王靜賄賂6萬元,但辯方律師稱,陳旭明在收取第一筆賄賂時,當時只知道是一個紅包,並不知道有2萬之巨;第二筆賄款陳旭明並沒有隱瞞實情,但對污點證人王靜的證詞予以否認,並請法庭認定陳旭明坦白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至於最後一筆賄款,則是陳旭明之妻收取的,當陳知情後曾立即要妻子返還賄款。但由於時間剛好是9.20事故發生前一個禮拜,無法排除陳有退返賄款的可能性,因此辯方律師提請法庭認定此項適用「疑罪從無從輕」的原則,不予認定。

 在庭審的最後階段,陳旭明表示:「9.20這個火災事故,可以說是件痛心疾首的事情,我們包括在座每一位可能都不願看到這個結果的發生。我當晚是第一個趕到現場搶救的分局領導,當時我也跟消防的同事忙著搶救,我今天還能坐在這裡,比起死去的44人,我已經很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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