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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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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瀆職洩密大事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05]

2006年

12月5日: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收到澤西島通報吳淑珍海外資產情資。

2008年

1月28日:開曼群島透過艾格蒙聯盟,向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通報吳淑珍媳婦黃睿靚在瑞士開戶情資,葉盛茂於1月31日或2月1日又利用面見陳水扁機會,將開曼群島通報情資公文交付給陳水扁。

4月16日:葉盛茂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辦公室,打電話給調查局南部機動查緝組主任湯克遠,被控洩露南機組調查中、柯建銘為當事人的花蓮三棧溪弊案。

8月17日: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疑案,被媒體披露葉盛茂疑隱匿扁家洗錢海外情資公文,全案交由台北地檢署調查。

8月28日:台北地檢署以隱匿公文罪起訴葉盛茂。

9月 2日:葉盛茂召開記者會說明,表示曾在某個開會場合向檢察總長陳聰明報告開曼群島通報情資,當時陳聰明認為情資並沒具體事證,應由調查局繼續調查;但陳聰明表示,葉盛茂說法與事實不符。

10月3日:台北地檢署追加起訴葉盛茂洩密。

10月6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隱匿公文案,認定葉盛茂將情資公文交給陳水扁,造成特偵組偵辦困難,讓扁家獲得利益,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當庭以涉重罪及有串證之虞,裁定將葉盛茂收押禁見。

10月8日:台北地方法院以證人身份傳喚陳水扁,陳水扁庭訊證稱,很多調查局情資真實性都有問題,無法判斷真偽。

11月6日:台北地方法院以證人身份傳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以及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

12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葉盛茂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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