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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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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襲警罪成候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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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國雄及陶君行襲警罪成押後判刑。右上圖為兩人當日在禮賓府外燒車胎。右下圖為警員帶走梁國雄。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社會民主連線成員陶君行,於去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訪港到禮賓府演講期間,在門外燒車胎抗議,兩名警員上前干預時更被推撞。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一項襲警罪脫。法官為取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6日判刑。

 梁國雄偕陶君行襲警案審結。裁判官裁決指出,警方當時並沒有阻止遊行集會,第二度利用滅火器將被告梁國雄(52歲)及陶君行(42歲)放在車胎間燃點的報紙撲熄時,一名警員被兩名被告推撞,兩人的行為是非法行使武力,故判兩人各一項襲警罪成。但由於另一警長不清楚是誰將他推倒,故判陶面對另一項襲警罪不成立。

稱沒暴力傾向 聲言上訴

 兩人求情均指出,自己沒有暴力傾向,其中有12次刑事紀錄的梁國雄表明會上訴,只有2項刑事紀錄的陶君行就在庭外稱好大機會會上訴。

 案情指出,去年12月29日,在中區禮賓府東閘外美國領事館車輛入口處,兩被告在地上燒報紙及車胎,警員開動滅火器時,被陶突然用右肩撞向其左肩,梁同時衝向警員並用雙手推其胸部,令該名警員跌倒。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9B條,立法會議員若於香港或以外地區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獲立法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二議員通過,將被解除立法會議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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