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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就「民間電台」涉嫌非法廣播的案件,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東區裁判法院重審,6名被告須支付堂費。判詞指出,裁判官無權決定《電訊條例》是否「違憲」,假如要挑戰條例是否「違憲」,應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政府歡迎裁決,但「民間電台」表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歡迎上訴庭就「民間電台」涉嫌非法廣播案件的裁決,並指法庭裁決相關罪行的條文符合憲法,反映無牌廣播實屬違法,任何人如從事有關活動,包括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以及參與以該等設施的廣播,即可能會被檢控,至於較早前的個案,將會交予裁判法院續審。
基本法未賦市民「絕對權利」
上訴庭法官司徒敬指出,《基本法》及《人權法》並沒有賦予市民廣播的「絕對權利」,若無限制分配廣播頻譜,會干擾本身已存在的區域和國際電台,影響他們聽眾的接收質素,故廣管局只為維護公眾利益,設立限制實屬合理,沒有侵犯市民的權利,故《電訊條例》第8條禁止無牌廣播並無違憲。
司徒敬指出,發牌決定的合法性,並不是非法廣播控罪的元素,他列舉「考車牌」例子,若司機因無牌駕駛被捕,他絕對不能質疑發車牌制度出現問題,故申請人被拒絕申請後,應立即申請司法覆核,而並非以干犯控罪後質疑條例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否則便會與立法制度的政策相違背。
指原審裁判官判詞存謬誤
上訴庭續指《電訊條例》相關罪行的條文,是否「違憲」與《電訊條例》是否「違憲」沒有關係,即使發牌制度「違憲」,原審裁判官亦不能因此而裁定罪行條文「違憲」。再者,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發牌機構不獨立於政府,令言論自由遭任意打壓及違反法律規定,上訴庭認為市民在享受自由的同時,可合理地預計權利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是否應由獨立機構處理發牌並非由裁判官去決定,政府機構決定的合法性亦可由獨立委員會覆核。
阿牛等6人無牌廣播被控
政府早前首度引用《電訊條例》第23條票控6名被告,包括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曾健成、陳妙德、潘達強、楊匡及梁國雄,涉無牌設置、使用或維持電訊設施等共14項罪名,去年1月遭裁判官游德康裁定條例違憲撤銷所有罪名,律政司於當日下午即時提出合憲問題應由高院處理,不應即時撤銷控罪,要求裁判官收回撤控的決定,暫緩執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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