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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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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檢察院:企業領導犯輕罪慎予拘留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1-08]     我要評論

 【本報記者敖敏輝、劉凝哲7日電】近日,廣東省檢察院對外公佈幫助企業解困促進企業發展的「10條意見」,「意見」中規定,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溝通,慎重選擇辦案時機,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意見」出台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有網民甚至稱部分條款有違法律平等性。據了解,該意見已於2009年1月4日下發至各級法院,目前已經全面執行。

對涉案企業慎用查封

 廣東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接受本報採訪時強調,出台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初衷並不是保護企業的經營者。「意見」中所說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同時,酌情暫緩查辦並不代表不查,犯任何罪種,都一定會查辦,只是在處理某些較輕微的犯罪上,時間上可靈活緩和。

 「意見」規定,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特別是目前仍在營運的困難企業,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幹,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不採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粵檢察院方面表示,此舉旨在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和促進就業。

「刑不上高管」引質疑

 然而,對於此意見,許多網友都批評,讓企業老總等享有某些「司法豁免」特權,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論的巨大挑戰,而且此規定於法、於理、於情都不合理。他們認為,經濟越是面臨困境,越要依法懲處見利忘義、趁火打劫的企業高管,以維護公平的市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亦指出,司法制度應是長期、長效的,不應是因危機就改變的「運動型」司法,這不僅將衝擊中國固有司法體系,還會造成對包庇一些真正嚴重涉罪的企業,「恰恰體現出中國司法的不成熟,甚至可以說是一種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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