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單位級別 數量 去向
副省級以上 52 保留
市級 520 核准後保留
縣級 5000+ 撤銷
其餘* 數千 撤銷
*注:1.須由所在省(區、市)政府核准;2.包括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及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各種協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