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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11日二審宣判扁家4大案,陳水扁一早來到高院,準備聆聽判決,進入法院時顯得輕鬆。路透社
——詐領「國務費」從寬認定 成量刑落差主因
【本報訊】台北消息:台灣高等法院11日就陳水扁家族涉及的多宗案件進行二審宣判,陳水扁判20年有期徒刑、罰金1.7億新台幣、褫奪公權10年,吳淑珍判20年有期徒刑、罰金2億新台幣、禠奪公權10年。據悉,陳水扁、吳淑珍一審均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刑度與一審有明顯落差,獲得減刑。連同扁珍,其餘被告幾乎全部「從輕發落」(見表)。
此次高等法院宣判涉及的案件,包括「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陳敏薰千萬元買官案、辜仲諒送3億元圖利扁家等案。陳水扁在早上9時半步出囚車,在戒護之下,進入高等法院。
10時許高院宣判二審結果,陳水扁判處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並科罰金1億7千萬台幣;吳淑珍也是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並科罰金2億台幣。此外,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在二審判刑1年2個月、罰金3千萬新台幣;陳水扁媳婦黃睿靚在二審判刑1年、罰金2千萬新台幣、緩刑4年、須繳「國庫」1千萬新台幣。
「因公支出」從寬認定
根據審判長鄧振球宣判內容,幾名主要被告刑度縮減,主要出自於「國務費案」部分。一審認定扁珍等人侵佔機密費、詐領非機密費的貪污金額達1億742萬餘元,但二審則從寬認定「因公支出」,只要是與「總統」職務相關的費用,都不算是侵佔公款。在非機密費部分,二審只認定包括罰單等10項支出,貪瀆部分的總金額只有26,000多元,由於金額不高,合議庭在量刑上予以減刑。在扁、珍共同被控在龍潭購地案中索賄部分,合議庭從寬解釋「總統」職務的標準,認定陳水扁在此案中有行使「總統」職務,並收受賄賂,因而判處12年徒刑,繳交罰金1.5億。
至於陳致中部分,高院認為,陳致中犯後態度良好,而且都有承認犯罪,所以二審判刑及罰金得以寬減。此外,扁家將瑞士7億陸續匯回台灣,所以減輕刑度。
法官譴責扁家以私害公
雖然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一審無期徒刑改為20年,但審判長在判決書內仍批評扁珍的犯行。判決書中指陳水扁擔任「總統」,卻不能為民表率,放任家人公款私用,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不法所得任由家人以繁複手段洗至境外,導致社會價值觀及行為觀紊亂,有違法律人之良知,背棄人民託付與期待。審判長另指吳淑珍身體上之殘疾固甚可憫,然身為「總統」夫人之尊,非但不能謹守分際,反納公為私,且藉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
審判長認為,扁珍二人在2006年間「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不知以民意為圭臬,反躬自省,卻對昔日部屬強施壓力,藉以勾串證據、掩飾犯行,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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