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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王玨30日電】為懲處官員用公款出國(境)旅遊,中紀委近日對外公佈新規,將對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
中紀委印發新規
中紀委日前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8條,1100餘字,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即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解釋》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共規定了12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款須全數退回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8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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