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慈善機構有責任及有必要公開善款的所有詳情。 資料圖片
1.改主導為引導 提供更多自由
政府應逐步改變對慈善組織的絕對主導地位,取消指令性勸募,要引導、支援慈善事業的發展,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廣泛、自由的發展空間,讓慈善組織真正獨立承擔起民事責任。
2.加快立法工作 鼓勵民企參與
政府需要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組織的責任、捐贈人和受贈人的權利、義務,對捐贈行為進行規範。政府還應推出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激勵機制,簡化慈善捐款減免稅收的相關手續,激發企業和個人對慈善事業的投入。
3.加強內外監管 公開捐款詳情
政府主要應從3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完善外部的監督機制,包括業務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慈善機構依法和按章程開展活動,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依法進行行政監督等;二是要在慈善機構內部建立健全的自我約束機制;三是要建立強制性資訊披露機制,整個過程做到6個公開:公開捐贈數目、公開捐款細項、公開捐贈物件、公開救助過程、公開救助金額和公開救助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