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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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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競爭條例加強針對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9]     我要評論

政府決定就《競爭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我們認為,修例集中限制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等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收窄打擊範圍,提高了條例的法律確定性和針對性,回應了中小企的關注,值得支持。不過,對反競爭行為須加重罰則,以起阻嚇之效。

以往本港商界特別是中小企對競爭條例立法存有疑慮,主要是擔心立法後,中小企隨時要面臨訴訟,付出不必要的成本,甚至因無力負擔被迫退出市場。此次政府的修訂,當中不少就是為中小企而作的讓步,其中包括取消獨立訴訟,以免有關條文遭大企業濫用,成為打壓中小企的手段;政府亦建議,對於中小企的集體違規行為,如果累加每年總營業額少於一億元,便可以獲得局部豁免,這也是參考了國外的慣例。總而言之,修訂後的條文較為清晰,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可以釋除中小企的疑慮,避免因為法例欠清晰而誤墮法網。

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等四種行為,是典型的操控市場、損害本港營商環境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而有能力採取這些反競爭市場行為、獲得壟斷利潤的,非財雄勢大的巨企莫屬,普通中小企根本不可能染指。最典型的例子包括一手樓銷售資訊嚴重不透明、虛假買賣屢見不鮮;還有售油公司巧合地同步調整價格,導致燃油價格加快減慢、加多減少。這些有違公平的市場行為,長期損害本港消費者的利益,卻不受法律規管,備受社會詬病和不滿。因此,日後競爭條例除了要專門打擊這類壟斷市場的行為,更要加重罰責,防止市場領導者利用其市場地位干預公平競爭、謀取暴利。

當然,香港向以經濟自由度高而著稱,在討論公平競爭的問題上,當局和社會均應防止由以往過於放任而走向過於嚴苛,既要照顧中小企的利益,亦要將市場領導地位和壟斷清晰區分,以免因規管過嚴影響香港對外資的吸引力,壓抑香港應有的經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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