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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漢清:堵「雙非」不必釋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1-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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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漢清指出,「雙非」問題不涉及釋法或修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雙非」內地孕婦湧港產子,觸發港人不滿,亦引發新一輪釋法疑慮。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認為,「雙非」問題不涉及釋法或修法,只要特區政府向中央提出解封1993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就「居留權」條文協議內容,重申父或母一方是在港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其本人才可享有居港權的立法原意,並宣布「雙非」父母在港所生嬰兒不會獲發身份證,相信可即時堵塞內地孕婦湧港產子潮。他亦稱,該條文一旦解封,可一併釐清外傭居港權爭議。

 胡漢清昨日接受訪問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簽訂,附件一第十四段,具體說明內地對香港特區「居留權」基本方針政策。上世紀90年代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以法律規定,重申《聯合聲明》相關「居留權」基本方針政策,50年內不變。1993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中英雙方就相關「居留權」條文進行討論,確認中國籍人士「出生時,如父母任何一方是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其本人即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共同理解。換言之,《基本法》條文原意,「肯定不是內地13億人隨時能來港產子」。

1993年「居留權」協議未解封

 如果立法原意清晰,爭議何來?胡漢清解釋,1993年有關「居留權」討論的協議並沒有解封,相關內容純粹是特區政府於1999年社會出現居港權爭議時,官方印製處理居港權訴訟時,拒絕以描述協議內容的小冊子作為呈堂證據,「不能怪責法庭,因為沒有這證據(未解封的協議內容),只能這樣判決」。2001年,終審法院對於「莊豐源案」判決,循普通法傳統闡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確認內地居民在港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權。

倡雙非嬰不獲發身份證

 胡漢清坦言,在沒有協議內容呈堂的情況下,判決帶來的客觀結果,是違背立法原意而行,亦違背香港民意。10年前的問題不明顯,當局不願意處理有機會引發憲制爭議的問題。如今「雙非」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問題嚴重,坊間甚至出現「一條龍」來港產子服務。他強調,特區政府不應再「投降」,必須即時遵守《基本法》附屬條文,即1993年,中英雙方就「居留權」條文進行討論後的協議。特首應向中央提出解封該協議內容的要求;同時宣布容許內地孕婦入境,但在港生產子女不會獲發身份證。

有先例法庭「有證可循」

 基本法研究中心計劃會在春節前到訪港澳辦,將會跟進要求就《基本法》起草文件解封的建議,並一併針對「雙非」問題提出解封訴求。胡漢清表示,解封做法有先例可援,當年香港就特首餘下任期發生爭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亦即時解封相關條文,以釋疑慮。他相信,中英雙方會同意解封1993年「居留權」協議,法庭將可「有證可循」。

 倘若有人就內地孕婦在港生產的子女不獲發身份證的措施提出司法覆核,他認為,當局可先向相關嬰兒發出臨時出生證明,「在司法覆核完結時,你贏,就給你發出世紙;你輸就再見」。但他深信,當局即使面對司法覆核,仍能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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