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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兩名成員於去年4月10日,在港鐵一個活動上搶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咪高峰及向她撒溪錢,各被控一項擾亂公眾秩序罪。裁判官認為其行為牽涉暴力及激使他人仿傚,判處2人罪名成立,監禁14天。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遊行示威必須依法進行。法庭的判決向社會傳達出明確的訊息:示威者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名,違法衝擊正常的社會秩序,否則會受到法律制裁。這不但對激進人士產生警示作用,不要再以為暴力行為是「零成本」,而且也讓市民分清和平示威與違法行為的界線。
兩名被告在港鐵活動上突然衝上台,向問責官員撒陰司紙及搶咪,令鄭汝樺受驚之餘,也令到一名工作人員受傷,明顯是有組織有預謀的搗亂行動,已經逾越了正常表達意見的界線。這種以表達意見為名,搗亂搞事為實的行為,衝擊本港法治,擾亂公眾秩序,對社會風氣更造成不良影響,量刑必須具有阻嚇性。這次法庭以擾亂公眾秩序罪判處被告入獄,雖然刑罰不算重,但卻表達了法庭不會再姑息違法行為的立場和態度,以免讓一小撮激進人士繼續以言論自由為「擋箭牌」,屢屢逾越法治底線,事後卻不必負上任何刑責。而判決對於未來法庭的判罰量刑也有參考作用。
應該看到,近年本港的示威遊行因有激進分子參與,暴力衝擊行為愈演愈烈,由肢體推撞轉變成故意衝擊政府官員和特首,衝擊警方堵塞交通要道等違法行為更是屢見不鮮,罪魁禍首固然是煽動暴力歪風的政黨政客,但本港實施暴力衝擊的成本過低也是重要原因。法庭過去對於違法抗爭的判罰過輕,一般只是判罰社會服務令甚或勸喻幾句就當庭釋放,判罰與行為的嚴重性極不相符,令激進人士更加有恃無恐。政治暴力「零成本」遺禍無窮,而愈趨走火入魔的抗爭衝擊,不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市民的日常生活,更演變成「V煞」暴徒肆無忌憚的傷害他人事件,社會絕不能對違法行為坐視不理。
香港的主流價值是理性、持平、溫和。港人一直奉行和平表達意見的方式,任何激烈行動都不為港人所接受。然而,單靠社會人士的譴責,不可能令激進人士就此放棄違法抗爭,關鍵還是要從執法部門著手。執法部門必須依法辦事,為和平守法的遊行提供方便,但對於故意衝擊搗亂的違法行為必須果斷制止,並依法檢控。同時,法庭也不應因為以表達訴求為名,就對違法行為「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唯有依法辦事,才可遏止暴力歪風,維護本港的法治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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