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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有傳媒查詢在3月25日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選舉委員可否在投票站內拍照等問題,選舉事務處發言人回應時表示,根據法例,在主投票站內,任何選舉委員均不得與他人通信息,尤其不得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及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委員亦不可將選票帶離主投票站。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昨日表示,法例亦規定任何人不得向另一人傳達在投票站內取得的關於任何選民將會投票予哪名候選人或已投票予哪名候選人的任何資料;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誘使選民展示他填劃的選票,以致任何人得知關於選民已投票予哪名候選人的任何資料。
同時,在主投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內,任何人如展示任何關於候選人或該選舉的宣傳物品、干擾投票或點票、對任何人造成騷擾或不便,或在其他方面行為不當,即屬違法。
發言人續指,主投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內會有足夠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維持秩序,遇到出現違反法例的情況,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可命令有關人士立即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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