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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失實:屋宇署律師樓證梁 無僭建工人房霸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6-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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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日前再派員視察梁振英大宅,並無發現傳媒報道的「僭建工人房」或其他僭建物。資料圖片

 候任特首梁振英就其山頂大宅有6項僭建公開道歉並承擔責任,但有報章多次引用未經證實的「有人報料」方式,稱其4號屋還僭建了工人房,又稱梁振英霸佔了共用花園及泳池。屋宇署人員日前到貝璐道4號的4號屋地下低層視察,證實未發現傳媒所報道的「僭建工人房」或有其他僭建物。薛馮鄺岑律師行昨日就發表聲明,指貝璐道4號的大廈公契及管理協議第一款規定,保留地方界定為包括共用花園、泳池、平台及部分通往House A及House B的通道等地方,只有發展商巧盛發展有限公司有權獨佔使用保留地方,還了梁振英一個清白。

《蘋果日報》早前報道稱,梁振英大宅還有一個200呎的「僭建工人房」。屋宇署發言人昨日表示,屋宇署人員於6月26日下午已到貝璐道4號的4號屋地下低層視察,並無發現傳媒所報道的「僭建工人房」或其他僭建物,該署會繼續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處理4號屋及5號屋的僭建物問題。

公契證花園泳池私用

 該報隨後又指梁振英霸佔了共用花園及泳池,梁振英昨日透過律師作出回應。根據律師行提供的大廈公契及管理協議內容,該花園、泳池、平台及部分通往House A及House B的通道,只有發展商有權獨佔使用。根據大廈公契第一款,公共地方界定為包括該土地與該屋苑內那些劃為該屋苑共同使用及享有的地方或部分,且沒有在大廈公契中或以其他方法送給或預留給個別屋的業主,公共地方包括分界牆、護土牆、通道、坡道、人行道、垃圾收集地方、花槽和看更亭。

 由於發展商已於2000年將House A及House B及保留地方轉讓給梁振英的公司,梁振英有權獨佔擁有共用花園、泳池、平台及部分通往House A及House B的通道,故不涉及「據為己有」的問題。

區載佳強調一視同仁

 屋宇署署長區載佳昨日在出席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回應有關問題時表示,該署於6月20日收到舉報、翌日傳媒報道後,即時派員到場視察,發現傳媒查詢的僭建物已被拆除。22日傳媒再有相關報道時,屋宇署再派人視察,發現在梁振英大宅4號屋及5號屋有僭建物。由於業主主動安排清拆,因此無發出清拆令,但有發出勸喻信。

 區載佳強調,如無資料,一般不會作刑事調查,除非有資料顯示發展商建屋時已進行僭建,沒有在標準圖則顯示,才會作刑事調查;又強調政府對僭建物的執法,一視同仁。

建築師:地下室似原有

 受候任特首辦邀請到梁振英寓所視察的建築師施家殷昨日亦在電台節目中指,自己於26日視察過梁振英大宅的花園、梯級及停車位下面的地下空間。他表示,從建築圖則及屋宇署批出的入伙紙中,沒有發現有地下室的存在,但不知是誰人僭建。

 他認為,從現場的牆身等顯示,令他相信地下室的年資與住宅本身的年資相若,倘要在入伙後才加建,要有相當大的難度及造成很大的滋擾。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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