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03年期間,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公眾,雖然《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此條例自行立法,同時清楚訂明任何人在港享有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自由,但諮詢過程仍引起香港各界反彈,更引發03年的「七一遊行」。在法案表決前夕,特區政府因無望在立法會取得足夠支持票,最終暫時收回條文終止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