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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女小販為照顧父親及開工維持生計,經常離開黃大仙上h的公屋單位,房委會發現其單位水錶讀數在2個月內絲毫不變,上門巡查22次均無人應門,懷疑有人濫用公屋資源及違反租約,於是勒令女小販遷出,她不服決定,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離家照顧父親開檔搵食
44歲申請人林美貞在入稟狀中表示,她與19歲兒子及71歲母親,2009年開始入住黃大仙上h詠善樓一單位,由於她要照顧並非同住的父親及經常開檔維持生計,故大部分時間不在家,而母親則在大埔耕田,林強調與母親及兒子一直在單位居住。記者登門了解,其兒子應門並表示,母親在旺角朗豪坊一帶開檔賣生果,記者致電林婦,但她稱全日均要開工,無暇接受訪問。
房委會是於2010年7月至9月期間發現林單位的水錶讀數絲毫不變,又於去年3月至5月間共22次派員到訪,但均無人應門,於是裁定她並非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涉濫用公屋資源及違反租約,去年8月向她發出遷出通知書。林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但於今年5月被駁回。
指不清楚濫用公屋政策
林指她對房委會的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政策不知情,不知道公屋租戶若並非連續3個月經常持續地居於公屋單位內,房委會便有權終止其租約,故房委會應該先向她發出警告信,上訴審裁小組亦不應駁回她的上訴。
林又否認將單位丟空,她只是經常離家工作及要照顧父親,且兒子及母親仍在單位居住,即使房委會的指控成立,但去年3月至5月的22次派員到訪日期只介乎70天內,尚未能證明她連續3個月不在單位居住,故不符合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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