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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快報》報道,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前日通報,近日該院依法懲處了一買賣人體器官的團伙,其成員分別被處以二至十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50萬至2萬元不等。2011年,被告人周某、張某鑫和孫某經商量後,出資購買手術設備、藥品、汽車等作案工具,夥同被告人張某榮等十人從事腎臟買賣及非法移植活動。團伙的分工極其明確,其中,周某係主刀醫生;張某鑫係手術麻醉師,並承租佛山市順德區一房屋供賣腎者術後休養並做術後護理,同時還負責居間聯繫及分發賣腎者、醫生助手、護士等人員的費用;鍾某係醫生助手;陳某、龍某係護士;張某榮負責開車接送賣腎者、購腎者及同案人員,與賣腎者中介聯繫,與購腎者中介洽談價格,收取並分發費用;孫某、趙某係賣腎者中介,負責聯繫賣腎者;陳某、葉某係購腎者中介,負責尋找購腎者,陳某還負責安排購腎者手術後在其承包的廣州某醫院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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