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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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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權案終審判決兩大意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6]     我要評論

終審法院昨日就外傭居港權案頒下終極判決,5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的上訴,裁定外傭居港性質極具限制性,已經遠離《基本法》「通常居住」的範圍。終院就外傭案的判決有兩大意義:一是釐清外傭在港工作並不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住」的定義,從法理上解決外傭居港權問題,判決符合法理要求以及社會利益;二是列明了終院提請大人釋法的三個條件,體現出尊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不過,終院沒有一併提請人大釋法澄清「雙非」居港權爭議,令當局只能以行政措施應對。「雙非」問題始終應循法律層面解決,在有需要時當局應主動提請釋法解決「雙非」問題。

外傭居港權案的主要爭拗點,在於外傭在港工作滿7年,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廿四條有關「通常居住」的定義,以此獲得居港權。終院指出,外傭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包括合約完必須返回原居地,一開始已獲知來港目的並非在港定居,並且不得帶家屬來港。這些居住特質顯然不符合《基本法》要求。因此,外傭並不符合取得居港權的資格。終院的判決符合《基本法》規定,可防止數以十萬計外傭取得居港權對本港社會造成巨大衝擊,一勞永逸地解除了外傭居港權的爭議,值得充分肯定。

在外傭居港權案中,律政司向終院請求向人大常委會提請,澄清居港權的爭議,以一併解決外傭及「雙非」問題。雖然終院裁定外傭居港權案,按普通法已可解決,毋須提請人大澄清,但卻在判詞中為終院按照《基本法》第158條的管轄範圍提供了清晰的界定,指出終院只可以在滿足三個條件下,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包括類別條件、必要條件和可辯性。終院亦指出外傭居港權案符合類別條件,即「牽涉到中央與特區關係」,但由於終院認為可根據普通法釐清「通常居住」的定義,因此不用提請釋法。終院的判詞體現出尊重人大釋法的權力和正當性,並首次列清提請釋法的三個條件或準則,有助提請人大釋法制度化。

這次終院未有提請釋法澄清居港權定義,令困擾本港多時「雙非」問題未有得到解決。雖然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當局會盡量以本地法律體系下的途徑解決「雙非」問題,但不論是「雙非」孕婦來港產子零配額或其他行政措施,都可能面對法律挑戰。事實上,終院當年在「莊豐源案」上的判決,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存在分歧,衍生了「雙非」問題。終院一日不糾正當年的錯判,「雙非」問題將難以根治。因此,當局應繼續研究各種方法從法理上解決「雙非」問題,包括通過案例讓法庭自行糾正等。假如各種辦法都未能解決問題,當局在必要時應主動提請人大釋法,徹底解決「雙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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