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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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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方案不能脫離「兩個前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11]     我要評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提出普選行政長官兩個前提,包括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不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引起了社會熱烈討論,並得到市民的廣泛認同,各界人士亦相繼就普選特首提出各種方案。事實上,不論特首普選的具體方案內容如何,都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能超越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特首的底線。如果在這兩個前提上不能形成共識,具體的普選方案討論也不可能形成共識。

今年以來,社會就普選特首的議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中央及時表達了態度和立場,有利本港的政改討論循健康的方向發展,讓社會能夠在兩個前提上凝聚共識。近日在政改討論中,雖然有人仍然執意發動違法的「佔領中環」行動,意圖向中央施壓;也有部分人不承認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人權公約與國際標準來否定基本法有關特首普選的規定,但總體而言,大部分市民在普選討論上都是理性務實的,也尊重中央的憲制權力。

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尚未解決、尚待香港社會討論解決的主要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一個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社會不同人士開始就特首提名機制等提出不同的方案及建議。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在這裡,提名委員會提名是一種機構提名。「民主程序」就是指「少數服從多數」。人大有關決定還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有反對派的代表人物提出具體方案:接受將來的提名委員會沿用現時的1200 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也接受提名委員會採「機構提名」即委員會內少數服從多數,但條件是要讓取得最高提名票的首5 人成為候選人。

首先應該肯定,不論什麼人,只要願意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基礎上討論提名機制和提名多少名候選人,都具有正面意義。這與那種離開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用並非香港普選根據的國際人權公約作為標準來討論香港普選相比,是一種進步;與那種企圖以「佔領中環」的違法對抗手段來達到自己要求的做法相比,具有建設性。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任何普選方案的設計,都不能離開兩個前提:一是都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二是對抗中央的人不能做特首。根據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本港特首普選有三個機制:提名機制、普選機制和任命機制。這三個機制都有責任確保出任特首的人,必須是中央能夠接受的愛國愛港人士。這是一條必須堅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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