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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欠未賠足遣散 勞聯助申覆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12]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打工仔」若遇上公司破產清盤,遭拖欠薪金、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等勞工權益,可申請勞工處的破欠基金,由政府墊支。勞聯昨日卻指出,勞工處對遣散費計算方法的詮釋有誤,令不少僱員只能獲取強積金對沖的遣散費部分,破欠基金卻拒絕向他們支付應得的餘額。一名貨櫃車司機向破欠基金申索5.2萬元遣散費被拒,勞聯正協助該司機就案件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將於明日審議是否受理。

勞工處被批錯釋破欠條例

 勞聯財務主任周小松昨與傳媒聚會時指出,1間貨櫃車公司於2011年11月結業,約20名員工遭拖欠薪金、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等勞工權益。經計算後,逾半數受影響員工的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未能全數對沖其應有遣散費,需向破欠基金申索。周小松批評勞工處錯誤詮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令受影響員工未能從破欠基金獲取全數餘額,部分甚至未獲分文,破欠基金少付的款額合共逾55萬元。

周小松:積金對沖未賠足

 根據現行《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勞工處處長獲賦權從破欠基金當中,向僱員發放應得但未獲得的遣散費,惟設有上限,計算方法是將遣散費的首5萬元,再加上餘額的半數。一名在上述貨櫃車公司工作了14年的員工,經計算後可獲取15.8萬元遣散費,當中10.6萬元從強積金對沖,故向破欠基金申索5.2萬元,並無超出根據條例計算後的10.4萬元上限。

 然而,破欠基金委員會卻在去年7月回覆當事人,基金不會向其發放任何遣散費,更在同年11月駁回其上訴,所持理據為基金支付款額可從強積金對沖部分扣除,而當事人本身已從強積金中獲取10.6萬元遣散費,超出該個案的10.4萬元上限。

 周小松說:「這個說法根本是完全錯誤,因為條例清楚寫明,該上限是勞工處處長從基金撥出的特惠款項,並非僱員最終獲得款額的上限。」勞聯其後協助該名僱員就基金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申請法援卻不獲批。他認為若高院受理司法覆核申請,法援或改變初衷,「如果最終都唔批,可能要籌錢打官司」。

 勞聯立法會議員潘兆平指出,有關個案只屬冰山一角,相信過去已有不少「打工仔」因而少收遣散費,但縱然最終成功推翻基金委員會的決定,亦未必會掀起追討潮,「因為條例亦列明,僱員若已將基金批出款額支票兌現,不能作出任何反對」。本身是破欠基金委員會成員的他指出,不少立法會議員均認為計算方法有問題,故就算是次個案不獲勝訴,稍後亦會研究修例,以保障僱員的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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