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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指,今屆行會申報制已是歷屆特區政府以來最嚴格。 孔雯瓊 攝
——林鄭重申制度有效 無計劃修訂檢討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原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因捲入商交所風波而辭去所有公職,有立法會議員昨日於大會上提出質詢,關注現行行會申報制度成效。特首梁振英昨日回應有關問題時指,今屆行會申報制已是歷屆特區政府以來最嚴格的,比以前港英年代行政局申報要求更嚴格,但倘若有人提出具體建議,令制度更加完善,政府願意聽大家意見。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回應時,引述早前由特區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指行會成員債務和法律責任已須在逐項申報中披露,目前行會利益申報制度嚴謹,且行之有效,當局並沒有計劃修訂機制,或啟動另一次檢討。
林鄭立會大會上回應質詢
林鄭月娥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現行制度下,須定時定期申報的利益並不包括行政會議成員個人、或其擁有公司的債務和法律責任,但在逐項申報中,由於成員債務、法律責任等性質和程度,以及債權人身份,可能對成員審議特定事項構成潛在利益衝突,故行會成員仍須向行政長官披露其債務、法律責任等資料。
債務毋須定時定期申報
對於如何進一步處理行政會議成員債務和法律責任,林鄭月娥引述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研究報告指,考慮到由於成員債務和法律責任已須在逐項申報中披露,以及顧及個人私隱,故認為毋須把債務和法律責任包括在行會成員定時定期的利益申報中。
行會成員須過品格審查
她強調,行會成員目前利益申報制度「嚴謹而有效」,目前沒有計劃修訂機制,或啟動另一次檢討。她重申,理解市民對行會成員操守有很高要求和期望,因此行會非官守成員履新前跟主要官員一樣,須接受並通過深入品格審查。
行政會議現時利益申報制度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定時定期申報,每位行政會議成員委任之初及其後每一年,均須填報一份《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以申報個人利益。每位行政會議成員申報的利益均會上載行政會議網址,供公眾查閱。申報利益如有變更,行政會議成員有責任通知行政會議秘書。此外,行政會議成員委任之初及其後每一年,須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長官申報更詳細的財務利益。申報制度第二部分,是就個別行政會議討論事項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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