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社評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議員對官員提不信任動議違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0-11]     我要評論

近年來,立法會一些議員經常對特區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讓立法會投票。這種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雖然不斷遭到社會有識之士的批評,但一些人仍然冥頑不化,知法犯法,污染特區法治環境,應該受到社會強烈譴責。

第一,立法會議員對官員提不信任動議違反了「法無授權不得行」法治原則和基本法第73條的明確規定。

眾所周知,立法會的權力是一種公權力,現代法治關於公權力的運作有一項鐵的規則:法無授權不得行。即:法律沒有授權讓公權力做的事情,公權力就不能做。若不加以約束,它就可能濫用權力。香港基本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了立法會只能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等10項,其中根本就沒有議員對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的權力。

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雖然有少數草委主張議員應有對官員投不信任票或倒閣的權力,但因不獲多數草委贊成而未寫進基本法之中。當年擔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政治體制專責小組負責人之一的肖蔚雲教授,多次指出過這一點。1989年,他在談到1988年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時指出,政治體制專責小組多數委員不贊成採取通常的責任內閣制的做法,即議會可以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內閣首相或總理可以解散議會。理由是: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不是一個國家,面積很小,不宜採取類似一個國家的責任內閣制,不宜採取投不信任票的辦法,也不能輕易地解散立法機關。責任內閣制的制度容易造成特區局勢的動盪,不利於香港居民的生活和經濟繁榮,香港特區這樣小的地方是經受不起這樣動盪的。

第二,立法會議員對官員提不信任動議浪費公帑,不合理。

可能會有人辯解說,目前議員提出對政府官員「不信任動議」案雖然不合法律,但它是一種道德約束,是一種道德譴責,也未嘗不可。這樣的解釋也是不對的。因為議員是在納稅人供養的立法會大樓裡開會,耗費的水、電、空調、設施是納稅人出資提供的,議員的薪水是納稅人支付其履行法定職權所需的,而現在議員卻幹的是法律沒有讓幹的事情,不務正業,那就是浪費公帑,浪費納稅人的錢。

立法會議員理應為公眾樹立遵守基本法、珍惜納稅人錢款、節約公帑的良好形象,但多年來有少數人卻反其道而行之,在立法會議事堂上極盡一己、一黨之私,一步步毀掉香港的形象,誤導香港的青少年,掏空香港的公帑,實在令人厭惡至極,理應迅速改正。

相關新聞
總理為港人出聲 體現中央關懷
議員對官員提不信任動議違基本法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社評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