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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平安大街的中紀委機關大院令不少貪官望而生畏。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紀檢雙重領導體制,使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中國政法大學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這其中包含重要變化,就是第一次提出查處腐敗案件要以上級紀委為主,可以較好的加強對同級黨委的監督,避免地方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不到位。
查處需同級批准 兼報上級
馬懷德指出,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初建於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中有明確規定,但由於缺乏具體可操作的內容,特別是程序、制度不健全,因此實踐中出現以地方黨委領導為主的趨勢,上級紀委的領導權有時存虛置問題,造成地方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不到位。
馬懷德認為,這次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雙重領導體制,使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其中包含三個重要變化:
一、突出上級紀委領導權。上級紀委領導權體現在下級紀委查處案件辦理案件過程中,明確規定下級紀委查處,特別是線索處置和查處案件中得到同級黨委的批准,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尤其查處腐敗案件要以上級紀委為主,這是第一次提出。雖然是雙重領導體制,但是要考慮上級紀委領導權,所以要突出上級紀委領導為主。
二、突出上級紀委領導權的同時設置具體程序。也就是說如何完善體現雙重領導要有具體程序安排,比如說查處案件過程中既要向同級黨委報告也要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明確提出以後各級地方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由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在實際工作中,同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過軟或者監督不到位,原因在於紀委書記、副書記的領導職務是由同級黨委決定的。這次規定分清了主次關係,保證了上級紀委的領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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