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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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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議會:責非旅社毋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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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延誤的下一批旅客,可向船公司索償。 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美麗華旅遊一個郵輪團的團員,昨日因不滿旅行社的賠償,拒絕落船,旅行社與旅遊業議會先後派人上船調解,事件擾讓整天仍未解決。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事件中,旅行社不需要賠償,而船公司亦只需向旅客賠償成本300多元。保險界業內人士指,有購買旅遊保的旅客可獲賠償,但最高只會達整體賠償額三分之一。

旅遊業議會主席胡兆英表示,郵輪團原本會去三個旅遊景點,但因為其中一個景點去不到,所以團員要求賠償三分一團費。

董耀中:船公司願賠可雙贏

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則指,今次事件旅行社不需要賠償,因並非船公司及旅行社可控制,旅客應該體諒。董耀中又引述旅行社表示,部分旅客要求賠償七成旅費,是要求太高。

董耀中補充,根據旅遊業議會指引,在控制不到的情況下,例如有沉船事件,只需向旅客賠償成本300多元,但董耀中同意,如果船公司願意賠償更多,能達致雙贏。

羅少雄:已作最好安排可免責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若郵輪因沉船意外而未能靠岸,基本上而言,並非船公司及旅行社可控制,到底船公司及旅行社是否需要負責任,便要視乎當時是否只能折返,還是仍可有其他安排,另外,是否立即通知旅客不能泊岸。若證實船公司及旅行社已作最好的安排,便不需為事件負責,亦毋須賠償,但可象徵式酌情發放合理水平的金額作彌補。

他補充,因是次旅客在行程三個景點中,只有下龍灣一個景點的行程受影響,所以即使證實船公司及旅行社有責任,最多只需作賠償團費三分一,指索償七成團費並不合理。

因應事件旅保只賠三分之一

羅少雄又指,事件中受影響的香港旅客只要有購買旅遊保,應能因「取消行程」一項保障範圍,獲得賠償,但賠償額視乎保額而定,按此事件而言,最高亦只會達整體賠償額三分之一。若旅客想獲更大的保障,可購買承保額較大的郵輪保,最高賠償額可逾10萬元。

至於因事件而令行程延誤的下一批旅客,如有不滿則可向船公司索償,因事件已成為人為事件,不涉及意外,船公司可以去控制和處理,亦有責任去清場,而保險公司亦不會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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