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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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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地方權力源於中央 論「兩制」不可棄「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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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不少人對「一國」、「兩制」的含義屢掀爭拗,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在報章撰文,指出《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制定的,中國憲法表明,「一國」是單一制國家,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而《基本法》中有關中央對香港憲制性管治權的種種規定,也體現了國家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精神。「在談論『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時,不可以棄『一國』之規定而不顧。」

《明報》昨日刊出郝鐵川題為《有必要弄清楚「一國兩制」中「一國」的含義》的文章。文章首先引用了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端洪教授在其《憲治與主權》一書中指出,香港《基本法》實施中的幾次危機都說明,「香港的一些人士正是利用了我們在表述『一國』內涵中的紕漏,即:我們沒有用嚴格的憲法觀念和規範來說明『一國』的具體含義,香港的一些人士就略去或歪曲『一國』之前提含義而談論高度自治」。

「一國」含義包括中央主權

陳端洪在書中指,在《基本法》的語境中,「一國」除了領土完整的意義外,還包括了單一制的含義或者中央主權的含義,故他主張採用「單一制下的高度自治」,或「高度授權自治」的整體提法,突出中央政府的主權權能。

郝鐵川認為,陳端洪提出了一個很有意義的問題。「香港《基本法》制定沒有對『一國』之含義詳加說明,是因為它已指明根據中國憲法制定,沒有必要再照抄上位法--中國憲法關於何謂中國國家的具體規定。但這絲毫不意味�蚑芺蛂y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時,就可以棄『一國』之規定而不顧。」

他在文中引用了中國憲法中所規定的「一國」的含義並加以闡釋:

社會主義是國家根本制度

一、中國的國家性質(亦稱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根據中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儘管它在局部區域(香港、澳門、台灣等)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但總體上屬於社會主義國家」。

中國政體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根據中國憲法第二條,中國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亦稱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同於部分國家實行君主立憲制,或議會內閣制,或三權分立制。

單一制國家下地方非政治實體

三、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從來就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徵在單一制國家裡,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並不是地方所固有。

《基本法》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

四、根據中國憲法第三條,中國國家機構的組織與活動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則已體現在香港《基本法》之中,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就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精神,而《基本法》中有關中央對香港憲制性管治權的種種規定,尤其是行政長官既要對特區負責,也要對中央負責的規定,則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精神。

特區法院對國家機構無管轄權

五、中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郝鐵川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並引述法學博士宋小莊的博士論文《論「一國兩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指,認為「國家行為」應該是指國家機構的行為,而「國家機構」按我國憲法規定,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7種。「按照宋博士的觀點,這7種國家機構的行為屬於國家行為,香港特區法院是無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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