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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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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透視:公積金與強積金之別


問:我剛轉工,新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和公積金,讓員工二擇其一。兩者有何分別?

答:強積金和公積金雖同是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供款安排、如何設定投資組合,以及提取權益安排等多方面都有不同。

供款安排

公積金的供款細則由僱主決定,可以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勞資雙方共同供款。但強積金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僱主及僱員各自的供款額必須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僱員的供款額設有上下限,僱主的供款額則只有上限。

投資組合

公積金的投資組合通常由僱主決定。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負責選擇計劃,僱員則揀選計劃內的基金。

供款的歸屬安排

公積金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說明僱員須在該公司工作若干年後,才可按比例得到僱主的供款。例如,員工服務少於3年,離職時不可獲得任何僱主公積金供款的權益;滿5年則可獲50%,如此類推。但強積金法例規定,僱員不管工作年期多長,僱主和僱員的供款將全數歸僱員所有。

提取安排

參加公積金的僱員,離職時按照「歸屬比例」條款計算所得利益後,受託人會把利益總額中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僱員指明的強積金帳戶,剩餘的部分才可提取。

「最低強積金利益」按下列兩個方法計算,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一) 僱員供款累算的公積金+按「歸屬比例」計算由僱主供款累算的公積金;

(二) 離職那一年的每月平均有關入息×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1.2。

強積金是退休儲蓄的一部分,因此,保存在強積金帳戶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也須待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其他情況下才可提取。■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本欄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三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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