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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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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半數」既合基本法又符民主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目前,對於特首候選人須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支持的要求,反對派指責為「高門檻」、對反對派「落閘」等。事實上,「過半數」既符合基本法關於機構提名的規定,也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亦對建制派與反對派一視同仁,不存在專門限制或優待特定人士參選的問題,是一個既合法又合理的安排,沒有可非議之處。 

反對派指特首候選人須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的支持,是設置不合理的「高門檻」。這種指責並無道理。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提委會提名是一種機構提名,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怎麼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一定需要經過「民主程序」。「民主程序」是指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表決程序。少數服從多數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實現和保障大多數人利益的最佳形式。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理念處理公共事務,通常是獲「過半數」通過。顯然,按照「過半數」的要求產生特首候選人,既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也體現民主原則,並非「不合理的限制」。

反對派還指要求特首候選人須獲過半數提委支持,是對反對派陣營的候選人「落閘」。事實上,在基本法的規定下,無論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還是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都不是以政團或政治派別劃線,也不可能把任何一個政團或派別的所有成員排除在外。任何人只要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要求,爭取到足夠的提委支持,就有可能「出閘」,不存在提名機制專門限制或優待特定人士參選的問題。本港各界人士不要被那些為特定政治目的而編造出來的似是而非的觀點所迷惑,應回到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上來,認真思考如何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落實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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