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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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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緊得有道理、合法理」


──人大決定系列社評之五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關於香港特區政改問題的決定,本港社會上有人指特首普選框架比較「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香港青年聯會會董會就職典禮上指出,人大常委會決定中的規定,是「緊得有道理、合法理」。落實普選關鍵是依法辦事。人大決定的規定是否過緊不是問題,關鍵在於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符合基本法,合理的偏緊不僅沒有問題,而且是必須的;若違反基本法,鬆或緊都不可接受。社會上有些人說「過半數」的規定比較「緊」,多是由於了解不夠,張曉明表示能理解。他們只要真正了解到「過半數」是基本法規定的要求,就不會採取排斥態度。然而,反對派對「過半數」進行指責,則從一己之私出發,必須予以揭露批評。

人大決定對提委會構成、特首候選人人數及「過半數出閘」等普選的「核心要素」作出具體規定。當中特首候選人必須「過半數出閘」,就是普選框架被指偏「緊」的最主要原因,認為是對普選提名設置了「高門檻」。這樣的限制合不合理,最重要的判斷依據是看是否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45條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要體現提名委員會作為機構提名的集體意志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過半數」的要求理所當然。如果不是「過半數」,法理上更難講得通。香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法官時,要求9名委員中至少要有7票贊成,比過半數要求更高。普選制度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特首候選人須「過半數出閘」的要求,既嚴格遵循基本法,又是最合乎邏輯的選擇,並非不合理的限制。

必須指出的是,反對派把提名門檻的設定與「自己友」掛u,一定要確保「自己友」「出閘」。他們明知自己在將來的提委會中票數不夠,過不了「過半數」門檻,所以一味將提委會「污名化」,反對人大決定。這種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說法,當然是不能接受的。正如張曉明所說,「如果把提名門檻的設定與『自己友』掛u,一定要確保某個特定的政團或持某種政治立場的人『出閘』,那才是『馬房論』的選舉版,才是真正的不合理限制。」

落實普選關乎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關乎香港繁榮穩定。中央不僅要落實行政長官普選,而且要確保行政長官普選取得成功,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推動「一國兩制」繼續成功實踐。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履行憲制責任,果斷地就普選的核心問題作出決定,是對歷史負責、對香港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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