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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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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的「廣泛代表性」原則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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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

──提名委員會組成的「廣泛代表性」原則解讀之一

鄒平學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這意味�茼甈F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須按照目前選舉委員會組成,維持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和1,200人的規模不變。這也表明,基本法所規定的提名委員會「廣泛代表性」的組成原則與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具有一致性,提名委員會組成的廣泛代表性原則符合基本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具備合理的歷史延續性和必要的現實可接受性。

從基本法和相關法律看,「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確定的含義。與香港基本法同時通過的全國人大關於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規定,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並具體規定推選委員會共400人,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佔25%組成。現行的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具體規定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300人組成(2010年之前是800人,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200人)。可見,上述規定裡的「廣泛代表性」體現為推選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同比例的成員組成。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只能與附件一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規定的「廣泛代表性」的含義一致,不能作其他的理解。

具備合理的延續性和現實可接受性

從合理的歷史延續性看,香港回歸以來成立的四屆選舉委員會基本上延續了特區籌委會1996年成立的推舉委員會的做法。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諮詢報告-專題報告》第五冊對推選委員會的特點作了說明:1.體現廣泛的代表性,避免被操縱;2.確保行政長官不被立法會、其他社會組織及階層控制;3.代表香港社會最重要的階層,包含�茈能組別和地區組別雙重因素;4.維持香港經濟繁榮及資本主義,工商界和商業界可以維持現狀。正是考慮到上述特點,基本法最後規定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茼U方面的智慧,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是理性妥協和綜合平衡的結果。

縱觀歷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界別,廣泛代表性相當鮮明地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特別是在如何使對維持香港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具有重大作用和獨特貢獻的界別、階層和集團能夠有合適的管道被代表,而不是單純在選票上去和普羅大眾PK。因為在選票上,這些階層明顯不敵普羅大眾。這就把民主的多數決定與保護少數有機結合在一起。

從必要的現實可接受性來看,首先,四大界別及其構成的各功能界別組能夠保證各階層均衡參與,盡量避免激進民主和民粹主義傾向的委員在選委會中佔據多數席位。其次,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各界別委員都是選舉產生, 能夠體現民主。再次,當選的委員往往是各個界別的精英翹楚,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從歷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情況看,絕大部分委員具有中央期望的政治理性,對政制改革的步伐持理性的態度,主張通過協商對話方式進行變革,反對激進社會運動的做法,能夠以特區繁榮穩定和維持良好的中央與特區關係和諧的大局為重,這樣的組成格局,確實可以確保「愛國愛港者」得到提名,確保通過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既能代表香港人民利益又能服從中央政府權威,實現「愛國愛港者」的治理。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四次行政長官選舉,運作良好。而2012年選舉委員會的民主成分有較大的擴充,增加的席位按照平等的分配方式分配,第一至第三界別不增設新的界別分組,其餘32個界別分組的議席分配按比例增加,第四界別的新增100議席,有75個議席分配給區議會界別分組,而民選的區議會議員擁有330萬選民的民意基礎。四大界別保持了平等和均衡的規模,儘管現有制度安排沒有確保各個界別的利益均等,因為每個界別沒有同等數量的界別分組,但基於社會分層的複雜性和界別產生來源的多元性,絕對的平均主義分配並不合適。

「小圈子」論不符事實

由此,人大決定裡規定按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來組建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具有堅實的民意基礎,其代表性、均衡參與和民主性得到了較好的結合。這也是從最大限度避免產生無謂的爭拗和長時期無法達成一致的普選方案出發所作出的理性選擇。這充分說明,香港社會這樣的一種說法─「目前的選舉委員會不具有廣泛代表性,是『小圈子』,按照這個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同樣不具有廣泛代表性」─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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