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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加大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圖為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去年11月22日發生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共造成62人遇難、136人受傷。資料圖片
新《安全生產法》今施行 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
香港文匯報訊 內地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於今日起施行。事故責任單位(企業)的罰款最高金額提高到了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此外,為嚴厲打擊製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亦於今日起實施,包括生產、銷售假藥毒害孕產婦嬰幼兒等七種情形將被從重處罰。
綜合媒體報道,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最低20萬元最高2,000萬元的罰款。
安監可強制企業整改隱患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還增加了對主要責任人對事故搶救不力的處罰,增加了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增加了對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規定等。
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表示,新法確立了企業就是安全生產的主體,過去企業主體責任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很多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不到位,管理上存在漏洞造成的。
同時,黃毅強調,執法和處罰措施的空前加大是這部新法的一大亮點。企業存在的隱患沒有認真整改,這種情況下安全監管部門就可以採取停產、停業、停建措施強制企業立即整改隱患,還可以採取停電措施強制整改。黃毅指出,原來法則缺乏威懾力,所以導致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屢禁不止;這次法律責任這一章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企業的罰款由過去最高500萬元,提高到了2,000萬元,對負責人的罰款是按照上一年年收入30%、40%、60%和80%這幾個幅度進行罰款,形成一種有力震懾,讓企業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
賣假藥毒害孕婦幼兒從重處罰
此外,為嚴厲打擊製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今日起實施,七種情形將被從重處罰。其中包括:
■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解釋》還進一步明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共犯範圍。根據解釋,對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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