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內地《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資料來源:綜合記者于永傑及法律教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