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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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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批評壹週刊:公眾有權不被誤導


生產中草藥洗髮護髮等個人用品的霸王國際集團,入稟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逾5億元案昨日於高等法院續訊。《壹週刊》一方續陳詞,重稱事件涉及公眾利益,法官反駁指,公眾同時也有權不被誤導,質疑週刊記者沒有報道全部事實。昨日雙方已完成開案陳詞,下周一續審將傳召證人作供。 ■記者 杜法祖

代表《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日陳詞稱,《壹週刊》當時並不能得悉霸王一方的說法,且霸王的態度並沒有顯示會改善洗髮水的二噁烷含量。

暫委法官陸啟康隨即指,很難要求霸王可在數小時內,對洗髮水的製造成分作出改變。余回應稱,早於2010年7月13日,《壹週刊》記者作出提問前,早已有相關的報道指洗髮水含有二噁烷,惟霸王一直沒有顯示出將會作出改善的態度。

余續稱,原訴質疑涉案的報道不用趕急刊登,但法庭不能忽視事件涉及公眾利益,也不能不顧雜誌的編採立場及傳媒面對的現實。雜誌給予短時間通知被報道者,是為了避免被報道者通知和其友好的傳媒,想辦法淡化影響。

官反駁壹仔「公眾利益論」

法官反駁,公眾有權不被誤導而作出正確的選擇,倘記者沒有報道全部事實,「法庭要如何考慮?」余稱,事件若涉及公眾利益,無論對錯,法庭不應考慮,除非該名記者明知報道內容是錯誤,才不應被保護。

余續陳詞稱,《壹週刊》記者當時並不知道投訴人陳先生的動機或是否真的作投訴,但記者當時是相信陳先生的投訴,且記者當時亦拿霸王洗髮水作檢驗,有自己作檢驗的結果,並重申記者在報道刊登前,已做了很多工夫,務求報道公平。

余接�茷�,兩名原訴人均沒有權作出索償,首原訴人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並不是真正參與銷售生意的公司,其損失屬於附屬國內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惟涉案報道卻沒有提及附屬公司,故不應索償。

官:霸王有損失 為何唔告得

法官反問道,「這又不能告,那又不能告,到底誰可以作出控告?」又表示,應以公平態度待之,人們看見霸王洗頭水,便會想到霸王公司。余回應指應是由蒙受損失的公司作出控告。

案件下周一將傳霸王一方的證人,約有三名至四名事實證人,包括有關霸王廠房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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