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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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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男手機燈照警 控方:已詢法律意見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佔旺」活躍團體一名成員,去年11月5日在旺角「佔領區」,涉兩度用手機射燈照向正執勤的警員,令警員難以執行職務,被控兩項阻差辦公罪。他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控方在庭上指,有關警員被手機閃燈照射約40秒,影響執勤,而有關控罪已諮詢過法律意見。

報稱任職侍應的28歲被告盧建民,為團體「調理農務蘭花系」成員,上月另已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獲判守行為。

在案件昨日開審前,暫委裁判官林子勤稱被告事發時只用手機閃燈照向一字排開的警員,警方當時沒有向前推進,質疑被照射也不會構成阻差辦公,問控方會否改控更適合控罪。 控方則指,當局就有關控罪已諮詢過法律意見,倘裁判官認為控罪不合適,當局可再次諮詢法律意見。林官聞言沒有要求控方再作諮詢,案件隨即開審。

控方在庭上播放警方所拍攝的片段,可見盧被警員阻止時解釋稱,手機射燈只是照射警方的攝影機,並非射向警員。當日在現場避免「佔領」及反「佔領」人士發生糾紛的督察李國耀則供稱,見盧用手機強光照向同袍,雖然同袍沒有投訴,但憑其專業判斷,加上目睹見同袍有擰頭迴避,相信盧的行為阻礙他們執行職務。盧其後更一度叫其他示威者一起開閃燈。

報稱被閃燈從正面照射10分鐘至15分鐘的警員劉銘倫,被控方質疑照射時間時,劉更正為一兩分鐘。辯方律師即質疑劉在錄口供時,指盧的閃燈先射向左邊的同袍,再從正面射向自己。被問及為何口供與供詞有如此出入時,劉承認「寫口供時寫漏驉v,因當時沒有紙筆,但自己已將現場最深刻的記憶努力寫下。

案件今天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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