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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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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油案 大統被判賠9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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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消保會昨日舉行記者會,指這次判賠將給不肖業者當頭棒喝警惕。 中央社

香港文匯報訊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替3,700多名消費者集體向大統長基食品廠以及董事長高振利求償3億多元,彰化地院判賠9,100多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321萬港元)。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書,財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替3,700多名消費者,向大統長基食品廠以及董事長高振利、大統長基食品廠調配室課長溫瑞彬、調配室員工周昆明提告,索賠3億多元。

地院法官認為,大統長基食品廠在高振利擔任董事長期間,在製作純橄欖油時加入銅葉綠素、製作橄欖油、紅花籽油等8大類油品時,有摻偽、假冒行為,明顯存在瑕疵,不符今日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被告大統公司應與高振利負連帶賠償責任。

近3千消費者各獲賠3萬多元

判決書說明,高振利以及大統長基食品廠應就財產上損害給付原告5,856,384元,非財產上損害含消費者保護法所定3倍懲罰賠償金,給付原告8,520萬元,合計91,056,384元。至於原告要求大統員工溫瑞彬、周昆明連帶賠償部分,因2人為受僱者,非企業經營者,應予駁回。

地院表示,3,700多名消費者中,只有2,840人買到問題的8大類油,每人可獲賠3萬多元(近8,000港元)。至於在財產損害方面,則需視每名消費者購買金額的多寡均分。

但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不滿意賠償金額,計劃提出上訴,因為消保會要求賠償金額是3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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