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社評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香港法院無權覆核人大決定


前學聯常委梁麗幗提出司法覆核,指人大「8.31」決定沒有法律效力,政府基於這框架進行的第二輪政改諮詢屬非法,要求法庭推翻政府進行諮詢的決定,重啟諮詢。高等法院昨日開庭處理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必須指出,中央對香港的政治體制擁有決定權,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人大「8.31」決定具有憲制性的法律地位,香港特區法院無權對人大決定進行司法覆核。梁麗幗提出司法覆核,意圖阻攔特首普選進程,這既違反廣大市民對落實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的期盼,也違反「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憲制。

香港基本法第19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其中的「等國家行為」,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政改作出的決定。2004年人大釋法明確指出,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屬於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根據全國人大釋法的內容,從2004年到2014年這10年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了3次決定,這3次決定已經形成了憲法慣例,完善並鞏固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決定權。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框架是人大同意香港更改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條件,沒有違反2004年的詮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挑戰「8.31」決定。其實,終審法院早在1999年2月26日的聲明中已確定,無意挑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的職權,明確「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該等權力是不能質疑的。」終審法院已明確自己不能僭越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何權力,包括解釋、確定、決定等權力,高等法院作為下級法院同樣不可僭越。香港法院在涉及「一國」及相關問題時,應秉持司法謙抑主義的態度,避免法院逾越「一國」邊界,反過來負面影響司法權威。

相關新聞
香港法院無權覆核人大決定
兩地基金互認 促資本互通雙贏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社評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