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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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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台主犯第三地作案避重刑


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趙啟明認為,目前內地相關法律對於詐騙的量刑仍然「不足以對犯罪分子造成震懾」。但是實際上,在台灣詐騙行為的量刑,較內地更輕。這也是此次台籍主犯勞師動眾「移師」第三地作案的主要原因。

律師稱台最多判2年

台灣詐騙集團除了考慮方便招募大陸各地話務員之外,最直接的因素便是兩岸司法對於「詐騙」的量刑差別。根據兩岸目前的司法合作實踐,在第三國抓獲的詐騙集團疑犯,兩岸各自遣返獨立審判。台灣「刑法典」規定,因詐騙案被捕的最多處以7年有期徒刑,並上繳5,000元新台幣(合約港幣1,183元)罰金。相較之下,大陸刑法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則嚴重得多。

據了解,台灣刑法將詐欺罪列為經濟類犯罪,但在「一罪一罰」原則之下,也有惡性重大的被告累刑至最高的30年刑期。不過,有資深台灣律師稱,自己多年來代理的這一類案件中,最多的一個當事人也只被判了2年。「事實上也只有集團首腦有可能被判到二三十年。」 ■記者敖敏輝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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