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江蘇高院消息稱,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3日對南京市溧水區原區委書記姜明受賄、重婚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姜明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8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能夠如實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實,係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能夠全部退清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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