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在大陸做生意的莊姓台商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地下兌換,3年獲利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浙江省遂昌縣法院近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半,並處罰金200萬元(約合港幣243萬元)。
據中通社報道,莊姓台商於十幾年前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於是萌生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莊姓台商所持有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地下匯兌的轉入和轉出金額共計約19.25億元(約合港幣23億元),實際獲利20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判處莊姓台商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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