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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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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糾紛政治解決 官拒東北「剪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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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財委會前年6月審議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財委會主席吳亮星「剪布」通過撥款。激進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事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高等法院拒絕,遂於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須支付訟費。法官在判詞中強調,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機構行使權力,又指法庭只根據法律原則行事,而財委會的內部議程或運作屬政治紛爭,應由政治方式解決,而非要求法院干預,法院亦不會理會任何人在任何場合下提出的政治演說。

立法會財委會於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反對派議員提出逾5,000條臨時動議拉布,單單黃毓民一人,已提出3,000多項。時任主席的吳亮星在多名反對派議員離座抗議時突然「剪布」,宣佈撥款議案付諸表決,最終大比數通過撥款。黃毓民聲稱吳亮星無權「剪布」,阻止議員提出議案,聲稱此舉違反議事程序,遂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當日財委會的決定。

曾鈺成「剪布」案原則適用

高院法官區慶祥早前拒絕其申請。他在判詞中指,根據特區終審法院案例,除非香港基本法條文要求法院插手,否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的事務,也不應理會主席行使權力的方式。他續指,立法會財委會主席有權維持會議的運作,包括為議案的討論設限,甚至終止辯論,故同意財委會主席有權「剪布」。區法官指,看不到黃毓民有任何合理爭辯的地方,故駁回有關司法覆核申請。由於有關程序只是在開始階段,因此沒有頒下訟費命令。

黃毓民其後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指,雖然黃毓民指立法會主席及財委會主席在行使其權力上有重大差別,但就認為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曾「剪布」終止辯論替補機制一案的原則,同樣適用於財委會主席身上,該案已清楚解釋。

財委會確實有權力「剪布」

他續說,法院與立法會兩者扮演不同的憲制角色,法院只會行使司法管轄權,去審視財委會主席是否有「剪布」的權力,而事實上財委會確實有此權力。至於吳亮星的做法是否合乎財委會的內部守則,屬政治紛爭,理應由政治方式解決,而非由法庭去處理。

上訴無可能成功 判付7萬訟費

由於黃毓民未有在高院原訟庭駁回他的覆核申請後的14天限期內提出上訴,上月入稟高院申請逾期上訴,稱自己個人失誤而錯過上訴日子,要求法庭延長上訴期限,又指案件極為重要。上訴庭的判詞昨提到,雖然黃提出「三權分立」的理據,惟「三權分立」實際上從未在港真正實現,法庭只根據法律原則行事,不會理會任何人在任何場合下提出的政治演說。基於該案並無上訴成功的可能,下令黃毓民須為時任及現任財委會主席吳亮星與張宇人支付7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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