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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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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刑藐」案申撤訟不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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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佔旺」清場遭妨礙。 資料圖片

官:遲交文件小失誤 無礙律政司重啟申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在前年10月非法「佔旺」清場期間,「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20人,以律政司去年4月提出傳票後,未有按法例規定在指定時間內提交聆訊時間預約通知書為由,要求撤銷控罪。高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指看不到律政司遲交文件這個小失誤,如何會導致相關法律程序無法展開,遂拒絕辯方的撤訟要求。

20個案合併審理 料訊45天

法官又下達指示將20宗個案合併排期審理,預計須審訊45天。

案情指,潮聯小巴公司於2014年11月取得非法「佔旺」區法庭禁制令後,隨即展開清場。其間,大批非法「佔領」者妨礙警方及法庭執達吏進行清場工作。過程中,警方拘捕逾百人,律政司在仔細考慮後決定展開司法程序,提出刑事藐視法庭檢控。

律政司去年3月20日從高院取得訴訟許可,開展藐視法庭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律政司在取得訴訟許可的14天內,必須再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要求法庭排期開庭。但律政司方面聲稱因同期要處理個案數目太多,一時「睇漏眼」遺漏了有關手續,遂於去年7月入稟要求准許延期呈交通知書。

辯方須付律政司訟費

辯方早前質疑律政司未有在限期內呈交文件,其後透過修改原訴傳票繼續檢控,卻未有就單方面申請延期及許可向法庭支付申請費,故第二次檢控程序根本未正式展開。高院昨日駁回撤銷控罪申請,並下令辯方須支付律政司訟費。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當原訴傳票出錯時,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准許重啟有關修改傳票申請。雖然律政司未有在14天限期內呈交排期通知書,但這個小失誤不應令律政司永遠不能重啟有關申請,也沒有理由不在現階段處理,以省卻不必要的費用及延誤。

判詞又反駁辯方論據,指律政司第二次透過修改原訴傳票的申請,是基於早前已啟動的檢控程序,毋須額外支付費用,亦不接納律政司在繳費時出錯就等同沒有作出申請。

周官又認為,律政司在第二次申請時,有關的事實已「不言自明」,並非刻意及存心隱瞞,又指若律政司重提檢控,將增加訟費及進一步延誤,不利於任何一方,故拒絕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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