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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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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加大疫苗事故問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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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疾控部門在各地市區級衛生部門試點使用免疫規劃數字化管理系統,保障疫苗接種安全。 新華社

若發生重大事故 地方主要責任人應辭職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8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該決定即日起實行。《決定》規定,發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區,政府主要責任人應辭職,《決定》還刪除企業經批准可經營疫苗的條款,日後疫苗採購將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新華網昨日報道,該《決定》共有24條,主要針對山東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完善第二類疫苗的銷售渠道、冷鏈儲運等流通環節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保障接種安全,有力維護民眾生命健康。

構成犯罪依法追究

《決定》加大了處罰及問責力度,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運疫苗等嚴重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增設了禁業處罰。此外,新條例寫明:「發生特別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或者連續發生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地區,其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類疫苗集中採購

據《人民日報》報道,針對山東疫苗案暴露出的第二類疫苗流通鏈條長、牟利空間大等問題,《決定》除了《條例》原有的關於藥品批發企業經批准可經營疫苗的條款,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將疫苗採購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平台上集中採購,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生產企業採購後,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此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要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接收等記錄,做到票、賬、貨、款一致。

《決定》強化了疫苗全程冷鏈儲運管理制度,明確了配送責任,強化了儲運的冷鏈管理,要求疫苗儲運全程不得脫離冷鏈並要定時監測記錄溫度,部分疫苗還應加貼溫控標籤,同時在疫苗接收環節增設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

《決定》還完善了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規定國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關企業、單位應記錄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實現疫苗最小包裝單位的全程可追溯;對包裝無法識別、來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實登記並向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由監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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