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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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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港法可懲「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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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林新強、馬恩國、鄺家賢、錢志庸、丁煌等十多名法律界人士召開記者會,指出煽動「港獨」已觸犯本港法律,促請律政司提出檢控。 莫雪芝 攝

公開主張者構成「煽動」罪 促請律政司檢控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包括特區政府的多方都曾警告,「港獨」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法例,但「港獨」分子仍然無視法律。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表明反對「港獨」。有律師指出,「香港民族黨」舉行成立記者會,將「港獨」主張向外公佈,已經構成發表煽動文字,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提出檢控。本身是大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批評,有法律界中人以「剝花生」心態看「港獨」,有的更以言論自由為「港獨」言行辯護,認為他們有責任指出錯誤理解。

12名法律界人士,包括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等昨日舉行記者會,表明反對「港獨」。對於「港獨」言行如何違反香港法例,律師莊永燦表示,「香港民族黨」早前舉行成立記者會,當時召集人陳浩天提到「港獨」是「歷史必然進程」,將會採取「多種手段」,達至建立「香港共和國」,「脫離中國殖民暴政」。他指,該記者會不是「茶餘飯後傾偈」,而是向外發表,已是一種行動,已經構成發表煽動文字,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

律政司有足夠法律基礎檢控

他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提到,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而煽動文字是指具煽動意圖的文字;第九條就提到,煽動意圖包括意圖激起對中央政府的離叛(disaffection)。他指,disaffection在字典的意思是政治上的不滿、不忠或背叛,若在政治上引起他人對中央政府的不滿,就構成煽動意圖。

莊永燦認為,在明顯有條文處理「港獨」言行下,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提出檢控,但當局至今仍未檢控「港獨」分子,可能有很多考慮,包括考慮檢控是否必然成功。他強調,煽動文字或比武器更有殺傷力,如不早加阻止就會形成雪球效應,尤其「香港民族黨」之後再表明會向學生宣揚「港獨」,想煽惑青年的人心。

大律師丁煌補充,《刑事罪行條例》第十一條指,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該條例第十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反映律政司司長有法律基礎提出檢控。

社團條例可阻非法組織註冊

無論是表明「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打「本土」旗號的「本土民主前線」,還是主張「自決」的「香港眾志」,都仍未註冊為社團或公司。律師錢志庸指出,根據《社團條例》,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如果當局覺得該社團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就不予批准註冊。

他續指,若社團不獲批准註冊,且沒有在獲通知後30天內上訴,並繼續以社團名義行事,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判罰款10,000元,再犯就可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兼就首次定罪起每日罰款300元。

在公司註冊方面,如果公司註冊處覺得公司名稱及成立宗旨有誤導,如涉及「港獨」,就有權不予批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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