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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之鋒或涉詐騙 罪成可囚10年

2016-05-26

一直致力籌款「掠水」的「香港眾志」,雖然已多次嘗試闖關,以個人身份開戶以收取組織捐款,最終都被銀行拒絕開戶或凍結戶口,但他們仍「再接再厲」,日前在網上聲稱該黨「成功開設支票捐款」,惟支票抬頭寫的是黃之鋒,做法惹人質疑。

法律界人士齊轟,此做法並不恰當,難以向公眾交代捐款去向,更警告黃之鋒等人或會構成盜竊條例內的詐騙罪行,一旦罪成將會被判監。

周浩鼎質疑黃之鋒誠信

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周浩鼎接受網媒《港人講地》訪問時批評,黃之鋒今次的做法很不恰當,「公信力是成疑的,其實就是『無王管』的。」他質疑,現時做法難以向公眾交代捐款去向,「他(黃之鋒)現在叫人捐款予他自己名義(戶口),他怎樣能夠交代,究竟那些錢是否真的放進了所謂『香港眾志』的用途?我想市民對他的誠信都會有質疑的。」

周浩鼎認為,正規的做法應是透過「香港眾志」此組織銀行戶口收取捐款,「你應該是透過你的組織,正式成立一個註冊社團或有限公司的註冊,然後去開一個銀行戶口。如果有任何的捐款,應該是要放進這個註冊團體,即是『香港眾志』。」

新民黨成員、律師陳永良也指,有常識的人均會看到「香港眾志」以此方法收取捐款,有很多不妥的地方,「有很多(地方)讓他(黃之鋒)鑽空子,給他做手腳的機會,因為這是完全沒有監管的,現在你說捐錢給他,說是捐予『香港眾志』,但是完全開不到戶口,(公司)又註冊不到,他怎樣使用那些錢,你如何監管他呢?」

他警告,此做法相當危險,黃之鋒等人可能構成盜竊條例內的詐騙罪行,一旦罪成將會被判監,「如果他現在純粹用一個幌子,但發覺原來他收了錢,可能『走魖苤z,或者用私人名義買了些物品、花掉了。可能會構成盜竊條例內的詐騙罪行,如果(捐款)數額是上千萬的,分分鐘可能要去高等法院。罪名成立,分分鐘可能會判你7年以上,10年、8年不出奇的。」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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