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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多法律可懲「港獨」

2016-06-20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齊正之)對於「熱血時報」公開指「香港國旗設計比賽」是「談港獨」後的「進一步」,並聲稱將公開舉行「升旗禮」。身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的陳曼琪律師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強調,此舉動具有清晰的「港獨」意圖,其公開的行為及發佈,也有「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的明顯意圖,涉違反基本法第一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涉案者也已涉嫌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三條「意圖叛逆罪」。

舉行「升旗禮」無異「宣獨」

「熱血時報」在貼文中稱,「大範圍談港獨?倒不如再走前一步,不止『談』,也來「設計」。香港人需要自己的旗幟......」對此,陳曼琪指出,「熱時」舉辦「香港國旗設計比賽」,並稱勝出的設計將於7月1日舉行「升旗禮」,此舉與宣告香港獨立無異。

「特區政府必須根據基本法、現有成文法及不成文法,《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叛逆罪、煽動罪及/或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團罪,堅定不移地執法,阻止有人宣告香港獨立,分裂國家,並將犯罪人士繩之以法。」陳曼琪並強調,任何人主辦、協辦、發佈、參加比賽、當該比賽或升旗活動義工、甚至於網上轉載有關該比賽或升旗活動作推廣宣傳,也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的煽動罪。

基本法本地法規範國旗區旗

「基本法第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陳曼琪進一步指出,香港法例A401章《國旗及國徽條例》和香港法例A602章《區旗及區徽條例》就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和保護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訂定條文,指明應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機構,以及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所必須遵從的條件。「因此,該等活動亦有使用不合規格國旗、區旗,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之嫌,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A401章《國旗及國徽條例》和香港法例A602章《區旗及區徽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其中,第四條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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