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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確認書法理清晰依法選舉

2016-07-16

特首梁振英昨日表示,選管會要求立法會選舉參選人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聲明並簽署確認書,此舉是依法辦事及體現法治的要求。《基本法》與《立法會條例》均要求立法會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簽署確認書有清晰的法律依據,彰顯選舉的嚴肅性,表明以毫不含糊的態度,拒絕「港獨」鼓吹者、支持者參選立法會,以維護「一國兩制」制度。選管會作為專責管理選舉的法定組織,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將「港獨」分子拒諸立法會選舉門外。

《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須在其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立法會條例》第39條、第40條,關於「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條文,亦說明時效不限於當選,提名期間也適用。《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亦訂明,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i)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而確認書亦有這樣一項。顯示易見,《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就是簽署確認書的法理依據。

立法會議員是特區管治架構的重要成員,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憲制要求,立法會參選者接受同樣的要求天經地義,符合邏輯,沒有什麼值得爭辯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認為,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要參選人認同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做法是明確地執行現有法例,符合《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也強調,所有人都要按《基本法》辦事,新要求並無特別加重原來的責任,因此合乎法律。有人質疑,選管會要求立法會參選人填寫確認書欠缺法理基礎,根本是曲解法律,製造干擾,誤導公眾,刻意為「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大開方便之門。

香港是法治社會,立法會選舉是莊嚴神聖的政治活動,必須依法辦事。「港獨」分子明目張膽鼓吹、煽動「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明顯抵觸《基本法》,違反《立法會條例》,危及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要求立法會參選者簽署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就是顯示立法會選舉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體現選舉的嚴肅性,不容「港獨」分子借參選大肆散播「港獨」思潮,確保立法會選舉嚴格和有效地依法進行,有效防止「港獨」分離勢力通過立法會選舉滲透特區建制,動搖「一國兩制」基礎,損害香港繁榮穩定。

選管會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而成立,是一個獨立、非政治性和公正的組織,選管會的所有安排,均是為了確保選舉能公開、公平和誠實地嚴格依法進行。任何民主制度都不會容許不擁護政府的人擔任公職。目前,有意圖參選人表明不簽署確認書;有人則聲稱將簽署確認書,但依然會提出「港獨」的政綱,這明顯觸犯虛假陳述,有可能被褫奪參選資格。對於為鼓吹「港獨」不惜挑戰法律、挑戰選管會的行為,選管會必須立場堅定,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嚴厲追究膽敢以身試法者的刑責,規範選舉秩序,對香港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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