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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法理充足 體現政治倫理

2016-07-26

已報名參選新界東地區直選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以及打算參選九龍西的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和副主席陳德章,昨日分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今屆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的決定,並聲明有關確認書不合法。選管會要求參選人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法理充分。簽署確認書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並無越權,藉此確保提名程序順利依法完成。確認書面向所有立法會參選人,更是維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權威的原則問題,是體現參選人憲制責任、政治倫理的基本要求。

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依法有據,所有規則均為已有的法律規約,並無增設創新。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過去多年的立法會選舉一直有此要求。確認書只是把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所明確的實質性義務和政治道德在程序層面進一步明確化、具體化和形式化,並沒有增加新的義務,簽署的行為也不涉及任何實質審查。換句話說,立法會議員擁護基本法等實質義務早已存在,確認書只是將實質義務程序化而已。

另外,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規定,選管會為獨立、非政治性和公正的法定組織,它負責進行和監管選舉活動,並規管選舉程序;同時它的權責包括採取適當的措施步驟,以確保選舉在公開、誠實及公平的情況下進行。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參選人提供提名表格以外的資料,令其信納提名資格。確認書與參選人登記表是一致的,是對登記表有關內容的延續、補充和強調。因此簽署確認書擁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基礎。相反,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的做法是錯誤詮釋法例及越權,其實是漠視法律的規定。

立法會是特區建制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證立法會的政治效力,必須對所有參選議員的人有程序上的限制和約束,這是政治倫理的基本要求。香港是法治社會,立法會選舉是莊嚴神聖的政治活動,必須依法辦事。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就是要令參選人的言行不能偏離「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確認書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簽署確認書,確保立法會選舉嚴格依法有效進行,體現選舉的嚴肅性,不僅是簡單的法律程序,更是維護「一國兩制」政治體制和香港社會政治制度的原則問題。

(截至目前的新界東參選名單有林卓廷、容海恩、梁天琦、方國珊、李梓敬、葛珮帆、張超雄、范國威、陳克勤、侯志強、鄧家彪、楊岳橋、梁國雄及陳志全;九龍西的參選名單有:蔣麗芸、梁美芬、狄志遠、黃碧雲、毛孟靜、譚國僑、游蕙禎、劉小麗、李泳漢、朱韶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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