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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宣誓者已喪失就任資格

2016-10-17

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因為在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加料」,有人更以粗言穢語侮辱國家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法律界人士指出,此3人沒有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應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故意不依法完成宣誓,已經自動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如為3人安排重新宣誓,沒有法律依據。宣佈此3人喪失議員就任資格,不僅僅是立法會內部事務,而且是特區政府是否堅定執行基本法、忠誠維護香港法治的大是大非問題,特區政府尤其是律政司必須勇於擔當,嚴格依法處理相關問題;否則中央政府不會坐視不理,定會出手撥亂反正。

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必須依照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方可就任議員。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在2004年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處一案的判決中,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亦指出,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進行宣誓就職,是立法會全體議員必須履行的一項憲制性責任,在法定誓詞之外增加或減少字句將不被視為依法完成宣誓。法庭的判決很清楚,就是任何增減字句都不能視作完成宣誓。

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在就職宣誓時,刻意加入誓言沒有的內容,甚至使用辱國辱族的字眼,表明他們不擁護基本法,暴露他們蔑視國家和香港特區、侮辱國人港人,不僅沒有依法完成宣誓,根本就與基本法直接抵觸,完全有理由被視為「拒絕作出該誓言」,有關人等未能依法完成宣誓,導致的直接法律後果是,必須被立即取消就任資格。 

更需指出的是,一般情況下法律條款應該自動生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實施也應該是自動的,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事由,法律應立即自動生效,無須由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裁決。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宣誓時的言行毫無疑問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誓言」,而立法會秘書長當時已經立即再給他們一次重新宣誓的機會,但仍然沒有通過,並被當場裁定未依法完成宣誓。此情況下,此3人當時已依法喪失了議員的就任資格。既然不是候任議員,還有什麼理由和法律為此3人重新安排宣誓呢?

或許,有人會拿2012年黃毓民在首次會議上宣誓沒通過,獲時任立法會主席破例安排重新宣誓為先例,要求立法會也應為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安排重新宣誓。其實,香港開埠建立立法機關170多年的歷史,無論從法律還是立法會傳統來看,議員就職宣誓是一件莊嚴神聖的事,所有議員都會依法認真宣誓,宣誓一次已足夠,這才是常態和慣例。安排議員重新宣誓,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慣例,更顯得不莊重,拿宣誓當兒戲。為黃毓民安排重新宣誓已經不妥,根本不應引為「先例」。因此,現在不應、也不能為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安排重新宣誓,以免莊嚴的法律不斷受到肆意挑戰。

依法不為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安排重新宣誓,正式宣佈其喪失候任議員資格,相信會引起小部分人質疑。對此,特區政府要敢於迎擊挑戰,擔起捍衛基本法和香港法治的責任,律政司更要重視法律,以扎實的法律意見闡釋該3人喪失議員資格的理據,充分表明對有人利用立法會宣誓儀式散播「港獨」言行、辱國辱族、挑戰法治,絕不坐視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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