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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覆核法理充分絕非干預立法

2016-10-20

政府就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問題申請司法覆核及臨時禁制令,被反對派質疑為行政干預立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強調,政府絕對尊重立法會,沒有破壞三權關係,也不會破壞行政立法關係。政府申請覆核的理據,不僅是因為憲制上特首是特區之首,有責任有權力保證基本法的實施和維護香港法治;而且本港法律中,律政司被賦予權力介入涉及立法會的違反法律的事件。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律政司司長有權以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為由,提出法律訴訟。阻止表明反對基本法、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成為立法會議員,法理依據清晰充足,更是行政機關落實和履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藉以確保議員宣誓和立法會運作符合基本法要求,是依法維護制度公義、捍衛法治的切實體現。行政干預立法之說,根本是刻意誤導、無稽之談。

《立法會條例》第73條規定,「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當中第一款提到「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游蕙禎、梁頌恆在10月12日立法會首次大會的議員就職宣誓上,不依法宣誓,拒絕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區,毫無疑問已喪失議員資格。

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機構包括立法會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既然游蕙禎、梁頌恆已經無資格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卻又企圖通過重新宣誓而履行議員的權責,律政司理所當然可以引用《立法會條例》的相關條款提出訴訟,釐清游蕙禎、梁頌恆二人的就任資格是否已無效,保證議會的組成合法。而議員是否合法就任,不是立法會自己可處理的問題,《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規定正正體現了這點。律政司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向法庭尋求解決,完全是法律問題,不存在所謂的行政干預立法。

政府尊重立法會,不干預立法會的內部運作,但特首和行政機關亦有責任落實和履行基本法,當發現履行基本法出現問題時,有責任將問題以適當的法律途徑去處理。律政司是政府的法律顧問,為政府提供法律意見,有責任維護法治和公眾利益。游蕙禎、梁頌恆的宣誓明顯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抵觸基本法第104條,更大肆散播「港獨」言論,根本違法違憲。依法拒絕「港獨」分子入侵立法會,關乎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關乎香港的繁榮穩定,是大是大非的憲制問題。

律政司依法防止「港獨」分子非法躋身立法會,不容立法會變成辱國播「獨」的平台,保證立法會按照基本法的正軌運行,是維護制度公義、捍衛法治的職責和使命,不僅不是「行政干預立法」,更是保證香港落實「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的必要之舉,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順應主流民意,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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