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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外勞免三年一出境

2016-10-22
■大批僱主抗議,表示規定可令不好的外勞在台灣停留12年,斥當局想法不周全。 網上圖片■大批僱主抗議,表示規定可令不好的外勞在台灣停留12年,斥當局想法不周全。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中央社及台灣《經濟日報》報道,台灣立法機構昨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刪除外勞聘僱三年後應出境一日才能再入境的規定,預計平均每年將使1.4萬名在台外勞受惠。但是社會上對官方的這一修法爭論聲不斷,有僱主表示,如此一來不好的外勞便可以在台灣停留12年。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案,刪除外勞聘僱三年後應出境一日始得再入台工作的規定,官方認為這有利於減少僱主的空窗期,也免除外勞因重新入台而需繳交中介費。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稱,此案涉及外勞不用三年出去一次,被中介剝削一次中介費,希望能終止台灣近60萬名勞工被剝削近24年的情況。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陳容柔指出,在過去,有許多的移工在三年契約期滿前選擇「逃跑」,原因就是一旦出境再回來,就必須再繳交一次高額的中介費,等於辛苦賺來的血汗錢,一大部分都流進了中介的口袋。也有許多僱主,因為52條的規定強迫移工回家鄉,無法留下已經訓練好的移工。

破壞獎優汰劣規定

但會場外聚集抗議的中介和僱主代表抗議並表示,如此一來不好的外勞竟可以在台灣一待就是12年,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官文傑更痛批,此修法將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反對修正的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黃杲傑表示,相關法律中針對外勞沒有任何罰則及管理,無法分辨外籍勞工好壞,貿然拿掉三年回台一日獎優汰劣規定,外勞將滯留台灣。

全台外勞僱主自救會聯盟戴芮靜表示,請「立法院」不要修法,比照日本、新加坡,嚴格處罰逃跑外勞,限制外勞不可毫無限制隨意更換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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