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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暴徒重判警員 司法公義如何體現

2017-02-18

備受社會關注的警員襲擊曾健超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件,七名涉案警員全部被判監禁兩年,引起香港社會一片嘩然。警務人員過分使用武力固然有錯,市民亦可以理解法官在判決中難免有自己的主觀判斷,但對比之前多宗在非法「佔中」和「旺暴」中襲警的案件,其量刑均輕輕放下,不禁令公眾質疑量刑的公正性。襲警者被美化成「為公義」甚至是「英雄」,負責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大眾利益的警員,在執法過程中因多種原因出現過失卻遭重判,這是難以令社會大眾信服的,亦對香港警隊造成巨大的挑戰和衝擊。社會輿論支持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希望循司法途徑爭取公義。

昨日的判決結果公佈後,法院外撐警的市民均替警員感到不值,認為事件起因是曾健超向警員淋潑尿味液體挑釁在先,加之事發時已是非法「佔中」第18天,警員身心俱疲,面對同袍受辱,一時怒火中燒作出過火的肢體行為,於法不合,卻情有可原。廣大市民對判決的不滿,非因此單一案件,而是結合早前法庭對「佔中」和「旺暴」中暴徒施襲的案件輕描淡寫、隔靴搔癢,令人質疑對暴徒和警員有不同的量刑尺度。

以本案的始作俑者和「受害者」曾健超為例,他在眾目睽睽下公開襲警辱警,只換來入獄5周的判決;年初一名「旺暴」的青年用磚頭襲警,導致警員受傷流血,只被判18個月感化令;在「佔中」現場「衝鋒陷陣」的黃之鋒、羅冠聰,亦只是被判社會服務令80及120小時,法官更指其「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達自己訴求......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如此巨大的反差,真是社會公義的體現?法治的公平公正又何在?難怪市民大眾難以接受。

對於七警行為令警隊蒙羞之說,社會大眾感到難以接受。因為此案當事人並非一名循規蹈矩的無辜市民,而是一名公然違反法律、主動衝擊警方的暴徒。法庭也判處其襲警和拒捕罪名成立。在處理當事人的過程中,警員縱有過錯,亦談不上令警隊蒙羞。相反,「佔中」之後,街頭暴力如瘟疫散播,「港獨」思潮乘勢而起,給社會帶來巨大傷害,有論者指造成經濟損失3500億元,國際評級機構幾乎因此下調香港評級。但聲稱會負起「佔中」刑責的發起人和主事人,至今仍「逍遙法外」,發動和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很多未受到制裁,這種現狀才真的令香港蒙羞!

本港司法獨立需要尊重,廣大市民亦深信公道自在人心,輿論支持就判決提出上訴,希望通過司法程序來爭取最終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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